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(四)依高教深耕計畫資安專章規劃說明內容,明訂落實管理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,禁止公務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相關參考:
中興大學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
數發部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Q&A